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73號聲請人洪○杰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林鼎越 律師相對人鄧○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4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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