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陳惠珍
林惠娟 王子建 吳秀康 謝玲芳 蔡秀怡 方慧娟 魏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 葉婉君
陳俐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