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陳惠珍
林惠娟 王子建 吳秀康 謝玲芳 蔡秀怡 方慧娟 魏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 葉婉君
陳俐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