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瑄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及同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張育瑄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