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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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即被告之妹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過失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涉犯過失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起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