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18號聲請人慶鴻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高昭清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昭清之債權人,因高昭清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其遺產無人繼承,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本院指定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29號裁定為被繼承人高昭清指定 王永春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高昭清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本院自無從再予選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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