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42號聲請人 蔡李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並於陳報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三、提出其他繼承人 蔡鎰輝 、 蔡鎰和 、 蔡美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