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均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拘提,亦均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而具保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
95年3月2日下午2時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經本院調閱該署95年度執字第1376號卷宗查核無訛,而分別有送達證書回2紙、拘票1紙、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2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2月14日雄檢 博嵐 95執字第1376號字第11010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