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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