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全部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 陳木火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