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廖文章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