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352號聲明人 顏張秀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張順得張夏去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張水成張水進張水和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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