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政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