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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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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