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追加原告吳鑫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被告台南市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 律師
王國忠 律師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追加原告於原告 蘇炎興 等人與被告台南市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追加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故無論係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聲明之追加,僅原告始得為之,第三人不得自行追加為當事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裁定參照)。
二、查,追加原告乃原訴原告以外之第三人,揆之前揭說明,不得自行追加為當事人。準此,追加原告於原告蘇炎興等人與被告台南市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為訴之追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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