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原告 王雅玉 被告 王慶盛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王雅玉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內容所載。
二、被告王慶盛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被告因犯罪而業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於法院繫屬審理中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故若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5236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未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其對被告所指涉犯詐欺之案件,並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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