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原告甲○○
乙○○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被告丁○○住臺北縣中上開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41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