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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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四八公克,空包裝重0‧二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四八公克、空包裝重0‧二一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調科壹字第0九六二三00五六五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按,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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