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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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561號再抗告人友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智 再抗告人 焦國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潘則忠 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2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係以相對人潘則忠等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原因,原裁定認其已釋明,於法不合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前揭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