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號
聲明人 周紫駖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紫駖因家暴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48號第二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關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之㈡至㈧部分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或未敘述上訴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則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審理中)。聲明人復具狀對上開確定部分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