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扣除押標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上列原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間因返還不當扣除押標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500元,應繳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