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4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浩適 律師即被繼承人 羅元鴻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36,745元(即0000000+0000000+74770=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7,7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2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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