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林慶布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為610元(計算式:1,220元×1/2=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