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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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林慶布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
為610元(計算式:1,220元×1/2=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