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3,0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