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士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3,0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