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嬌英
鄭秀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品柔 (即 鄭三悦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三悅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徐嬌英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三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鄭秀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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