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7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