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人 陳炎林 特別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昌樺 律師關係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關係人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陳炎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新竹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炎林之監護人。
三、指定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主張、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及能清安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等件,足認聲請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爰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此外,本院依職權查明聲請人未定有意定監護契約,有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考,其父母均歿未婚無手足,並無適合親屬可任其之監護人,亦有新竹市政府110年4月26日府社障字第1100069591號函附卷可憑。而聲請人之戶籍設於新竹市,考量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社會福利之主管機關,轄下有扶助身心障礙者之專責單位,並有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對身心障礙之病人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且同意擔任聲請人監護人,有該府110年4月29日府社障字第1100072418號函及陳報狀在卷可參,爰為選定,以維護聲請人之利益。並指定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為聲請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其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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