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上訴人東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湘齡上訴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倫赫陳宥任陳柏穎 間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惟查;本件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83,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關於命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7,935元,尚欠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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