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5號抗告人 呂碧惠 相對人 陳亭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4年度司票字第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1頁關於「 陳亭姣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亭妏」;另第1頁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所載由會首 呂秀蘭 所開的本票「20,000元」之記載,數額應更正為「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陳亭妏,另依抗告狀所載,會首呂秀蘭所開立的本票數額為200,000元,是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卿和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