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震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白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