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1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0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6,000元(120平方公尺×2,700元×10﹪×15=48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