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407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5樓之3,非屬本院轄區,原告為此聲請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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