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濬涵 即 林淑玫 代理人 李書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吳成法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代理人 何宏建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洪婉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祈明 、 郭志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 洪瑞霞 、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陳一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簡旻毅 、 蔡政宏 、 游智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光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朝舜 、 宋坤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曾富麟
薛慶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郭銓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濬涵即林淑玫(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終止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人壽)之Z000000000號保險契約,另其名下之機車亦經本院於104年5月4日裁定不予處分,有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及本院裁定在卷可稽。嗣經本院發函南山人壽解除上開保險契約,並命其將保單解約金解繳到院以供清算財團分配,經該公司函覆本院稱上開保單已於103年12月9日滿期,保單效力隨即終止,且已給付滿期金予受益人,無從辦理解約等語,有該公司104年6月9日函在卷可參。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04年6月11日中院東104司執消債清心字第1號函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應將該筆款項追回並納入清算財團分配等語。惟查,上開保險契約係因保單滿期而給付滿期金新臺幣(下同)46,040元予受益人(第三人),並非債務人自行處分,且若欲追回款項尚須另行選任管理人進行訴訟,爰審酌上開財產之價值、特性、追回款項所需耗費之程序費用、時間等成本,本院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實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債權人主張,尚非可採。
四、綜上,審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