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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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0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張瑾洧 債務人 張榮明 債務人 張湘綺 債務人 張雅婷
一、債務人張湘綺(原名: 張嘉汶 )、張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碧珠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瑾洧(原名: 張家豪 )、張榮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