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嘉珍 代理人 林淑娟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0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3740元【計算式:(10+1)X10X34=3740元】。
二、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至101年6月5日止居住何處?如於現租賃處以外之他處租屋居住,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2000元之收據等證明文件,並說明電話費1500元,其中手機、市話、有線電視支出數額分別為何?水電瓦斯每月3000元,其中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繳費收據、轉帳明細或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扶養費如何分攤?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