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6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927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 楊承岳 及其他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 楊春長 之債權人,而楊春長死亡後,其繼承人已依法限定繼承,債權人為了解案情,爰聲請閱覽卷宗以利追償等語。
三、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查詢單、身分證影本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限定繼承事件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惟本件限定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資料記載有關於其等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審酌其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之用,與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因事涉繼承人之個人身分資料隱私,為防止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及兼顧債權人權益,本院認除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外,本件聲請人其餘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