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解除禁見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人 吳世源 現因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甲○○自無可能與之勾串,禁見之原因已不存在,為此請求解除禁見接見、通信云云。
二、經查,就被告甲○○所涉之犯罪事實,本院於審理時,尚須就證人吳世源、 張雅芬 等人進行交互結問,被告甲○○禁見接見、通信之原因,依然存在,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解除禁見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