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劉珮萱 即思亨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