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24號上訴人日光之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 被上訴人 童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6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8、15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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