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仁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補充酒測時間「經警攔查,並於同日21時57分許,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測酒精濃度,測得…」外,其餘於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仁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8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0年2月25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95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不僅置自身安危於不顧,更罔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殊值非議;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酒測值甚高,及所駕駛者係危險性相較於普通重型機車等車種為高之自用小客車;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有如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次係第2度酒駕經查獲,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712號被告林仁德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4樓居高雄市○○區○○○路○○○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仁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2月25日17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2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巷口,經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仁德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酒精濃度測定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仁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檢察官林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