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08號聲請人 陳鑽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隆興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3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6,6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隆興發本票裁定,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明到期日,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即民國106年3月30日以後始得行使本件聲請人執以民國105年4月1日期日而提示系爭本票,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有未治,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