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馬修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