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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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5號上訴人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香 上訴人 謝淑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被上訴人 李郁文 被上訴人 李文園 被上訴人 李夢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 李欽聖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被上訴人 李欽若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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