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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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譚榮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490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