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3號抗告人 顏梅雲 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歐陽屏輝 間關於離婚等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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