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債權人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听洲 債務人 莊燦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9年10月19日、100年1月26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720,000元,其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及利息,如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並約定遲延計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並立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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