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乙○○
號16樓(另案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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