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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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心萍 即 許如萍代 理人 陳惠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銀行)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佩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代表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松延洋介,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