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君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5年11
月22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5年11月24日始行提起
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紀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