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