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九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鍾崑山 、 鍾崑海 、 楊鍾玉英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鍾崑山、鍾崑海、楊鍾玉英發支付命令,經核其原因事實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案外人 鍾江慶香 ,即被繼承人之扶養金,惟依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分別為鍾江慶香之長孫、次孫與長孫女。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若扶養義務人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之長子 鍾安福 於扶養事實發生前,即民國102年3月20日前已死亡,故僅聲請人須對案外人負扶養義務。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扶養金新臺幣954,752元之聲請,為不合法,應於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